一、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驶入学院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
二、车辆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暂定学院正门门卫值班室西侧停放电动自行车,学院停车场停放电动汽车)。学院保安人员负责截停、引导、有序停放、监督、巡视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停放场所。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学院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需主动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电动自行车入校备案、安全承诺手续。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驶入院内按照划定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车载蓄电池禁止取出,电动汽车充电口及充电线禁止外露,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充电。
四、如遇恶劣天气(雨雪天气),电动自行车需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并自备防护措施。
五、违反以上管理规定,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按照人员管理分类:外包服务人员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解除服务关系,禁止入校。对外包服务人员所在公司给予暂缓支付当月服务费直至解除服务关系;教职员工违反以上管理规定,参照《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教职工约谈制度(试行)》及《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教职工处分办法(试行)》执行;在校生违反以上管理规定参照《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六、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