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和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激励学生奋发图强,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院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情况。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有限资助原则,即资助资金只用于应急之用。
(二)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综合评定资助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组织机构如下:
(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各学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救助工作。
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
(二)学系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小组
由各学系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学系学生工作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具体名单由各学系确定并报学生处备案。各学系纪检委员负责监督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资助项目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
(一)本人患大病住院(按照国家规定大病范围)。
(二)本人遇重大意外伤害致伤致残。
(三)父母因疾病、意外等双亡。
(四)家庭遭遇洪涝、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五)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况。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学生本人患大病住院(按照国家规定大病范围),学院给付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二)学生本人遇重大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根据学生致伤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救助金,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资助标准2000元/生):学生本人遇重大意外伤害致伤但并未导致身体残疾;
二级(资助标准5000元/生):学生本人遇重大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
(三)学生父母双亡,学院给付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四)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根据学生家庭受灾情况及经济情况给付一次性救助金,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资助标准1000元/生):学生家庭受灾情影响未出现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且学生本身不是上一学年认定的经济困难生;
二级(资助标准1500元/生):学生家庭受灾情影响未出现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学生为经济困难生,但上一学年尚未达到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三级(资助标准2000元/生):学生家庭受灾情影响未出现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但上一学年达到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父母为残疾;家庭受灾情影响出现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学生其他需要救助的或困难程度判定不清的由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际情况提出拟资助金额,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如学生情况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资助标准的,则按照最高资助金额进行救助,不重复累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依据本方案向学系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递交《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学系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办公室对各学系上报学生情况进行复核,经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无异议后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学生处将资助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