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签批流程

发布者: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10

发文办理的程序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印制、分发等。

学院公文一般由某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发文稿纸》,公文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公文,相关部门会签。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人名、地名、数字、段落顺序准确;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五)公文内容如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行文。

(六)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起草工作,不断提高公文起草水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七)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

起草部门将公文文稿交学院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学院办公室将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起草部门将学院办公室审核过的文稿,报学院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院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负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纪要原则上由召集会议的院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署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审签和修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审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以学院党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院领导签批后,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复核校对。按照“谁拟稿、谁校对”的原则,起草单位必须对公文样稿认真校对,文稿内容原则上不再改动,特殊情况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学院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管理。学院办公室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登记。

(三)印制核发。起草部门负责公文印制。公文印制要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程序,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和时效。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属性,公文印发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上网发布。除上行文以及不予公开的公文以外,其他公文一般通过OA办公系统发布,不再以纸质形式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