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10
1.院级印章制作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和上级部门备案。
2.部门和教学系公章,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3.部门和教学系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院长办公室发出通知后方能生效;废止印章须交回学院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联系我们 |网络服务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邮编:300270电话:022-63305281(院长办公室) 022-63306330(招生办公室)
版权所有: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网络信息中心 制作维护 津ICP备:14001585号-2 津教备:0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