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使用范围
1.院级印章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
(2)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4)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
(5)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
(6)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各种证件。
2.部门和教学系印章
(1)向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证明等;
(2)学生自联实习证明;
(3)向学生和实习医院发放的联系函、通知等;
(4)经主管院领导同意使用的其他事项。
二、审批权限
1.院级印章
(1)向上级报送的重要公文,需院长、书记签发后用印。其他信函、业务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等非公文用印,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内容、办理人、批准领导、监印人、印次等),并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加盖学院名称公章。
(2)对外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名称公章的各类重大事项决议、协议、合同,必须填写《合同(协议)印章使用登记簿》(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内容、办理人、批准领导、监印人、印次等),经院长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名称公章。
(3)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等加盖学院名称公章,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加盖公章及钢印。
(4)学生开具加盖学院名称公章的在校证明,按照《学生在校证明加盖学院名称公章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方可盖章。
(5)开具院级介绍信需持部门负责人审批材料办理。
2.部门和教学系印章
(1)部门和教学系印章是学院法人授予的各部、系职能范围内的管理用印,属内部用章,不得用于对外业务。
(2)部门和教学系印章由部门和教学系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范围的规定。